就业指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年06月27日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活力,在提能力、拓平台、优环境、强保障等四个方面创新举措,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大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程,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实施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培养质量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发挥“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效能,持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一)全生命周期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构建创新创业课程、创新训练、创业实践有机衔接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扩大创新创业教育普及率和覆盖面,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围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构建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育人机制,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力度,推动省级示范校覆盖面达到50%以上。建设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学院(实验班)、双创实践教育中心,鼓励高校设立创新创业微专业。健全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一批“专创融合”“思创融合”的省级特色示范课程。完善弹性学制,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各高校应将学生创新创业成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高质量标准打造创新创业师资队伍。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成果。完善高校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激励政策,推动教师将国际前沿学术研究、行业精尖技术和实践经验反哺教学,探索产教融合教学模式。实施校外双创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驻校企业家制度,校外双创导师数量与在校学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2000,驻校企业家每校不少于3名。开展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题培训,落实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培训基地”工作任务,各基地每年面向全省高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参加学校不少于5所,实现新进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培训全覆盖。发挥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智库作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

(三)强激励举措激发“互联网+”大赛效能。加大办赛经费支持力度,对“互联网+”大赛国家级金奖和银奖项目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健全大赛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机制,增强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构建“课程引领、项目实践、大赛遴选、成果孵化”的一体化链条。将大赛获奖情况作为本科高校“双万”计划、职业院校“双高”“双优”计划考核评估重要指标,将“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就地或返乡创业。国赛金奖、银奖项目指导教师可依托相关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直接立项为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申报指标单列。

实施创新创业平台拓展行动,全面提升支撑能力

推进校内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整合创新创业网络平台资源,促进创新创业项目与平台有机衔接,全面提升创新创业平台服务能力。

(四)提升高校创新创业平台水平。完善高校“创新+孵化器+人才培养”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推进高校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整合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校企合作实验室等实验实训平台资源,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鼓励高校主动对接陕西经济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校内创新创业训练基地、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优势,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十四五”期间评定50个省级特色创新创业训练基地、300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五)发挥社会创新创业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丝绸之路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平台、国家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作用,加速“两链”深度融合,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平台有机衔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环大学创新经济圈,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打造“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建设一批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优势资源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主体开放。

(六)整合创新创业网络平台资源。依托陕西高等教育综合管理系统,搭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功能模块”,积极对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大学生创业服务网、产业和孵化网络平台以及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积极筹建校地联动的“智能+”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板块。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做好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发布科技创新信息与行业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需求清单,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

实施创新创业环境优化行动,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落实减税减费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吸纳社会资本支持,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七)服务高校学生便利化开展创新创业。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在孵化期内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将相关指标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放宽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加大对双创平台、载体扶持力度,提升初创企业生存率。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站),协助高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帮助创业大学生用足用好企业登记、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八)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减税降费政策。加大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力度,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因素纳入高校财政拨款制度改革体系。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级政府设立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

(九)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给予优先重点支持,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

(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成立“陕西省高校科技成果”投资联盟,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来陕投资。推动私募创投机构与高校孵化器、科技园等合作,为大学生创业办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提供融资融智支持。支持各高校出台成立校内天使投资平台、创业投资平台的相关政策,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鼓励资产公司、校友企业适应陕西产业发展需求,发起设立校属创投基金,助推大学生创新创业。

实施创新创业保障强化行动,全面提升落实效果

以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优化体制机制,细化督导落实,深化氛围营造,不断强化创新创业保障。

(十一)健全体制机制,推进多方联动。建立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开展专题研究、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健全大学生创业困难帮扶和创业失败保障机制,探索设立“校政企”三方共建的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基金,开通“大学生创业援助直通车”,提供创业风险补贴金、商业保险费补贴金等救助服务。

(十二)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了解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及迫切需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十三)发挥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及时总结、推广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按照评比表彰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优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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