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制度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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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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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 长 周 济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杨冬权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 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办〔1993〕429号发布 1994年1月1施行)
第一章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统一全国高等学校的档案实体分类,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达到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整体业务建设的深化,充分发挥高校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编制本法。
二、编制原则
本法的编制,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引入系统论的观点和现代化管理的方法,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结合起来,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一)体现思想性
档案工作是党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序列编排,都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国家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原则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教学、科研档案在高等学校档案中的中心地位,党政管理档案统率全局的作用,力求反映新时期高等学校职能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
(二)符合科学性
本法规定的各项内容,既要实事求是,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又要遵循档案学基础理论和形式逻辑原则,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有较强的科学性,力求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1.采用“高等学校档案”这一综合概念,以高等学校全部档案为对象,按照高校档案形成的领域范畴将形成于同一活动领域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归入相同的类别。
2.在充分反映高等学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内容、特点的前提下,确定统一的实体分类体系,把同一门类档案的管理性和业务性材料集中在一起,适度注意与《中国档案分类法教育档案分类表(即信息分类)》体系的协调。
3.类目设置必须有相对稳定性。不受偶然因素、短期行为的影响,在较长时期内不随意改变。
4.类目排列,档号结构的确定须符合逻辑原则。要充分考虑到高等学校档案记述和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不同,严格按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原则划分。做到各类之间,各类相同级位之间的划分标准一致。下位类目的外延之和,等于上位类目的外延。同位类目之间界限清楚,不互相交叉和包容。
(三)重视适用性
本法采用多元、灵活的处理方法,在强调大的原则统一的同时,照顾不同类型、规模、层次院校的特点。根据各校档案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给各校在类目设置、序列编排、上架检索等方面以较多的自由度,留有较大的余地。
为了方便掌握使用,本法在类目名称、档号模式、标识符号等方面,力求做到准确、简明、易懂、好记。
三、体系结构
本法由编制说明和主表两部分组成。
编制说明是本法的编制目的、编制原则、体系结构、类目设置、档号模式、标识符号以及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是使用本表的指南。
主表由类目、标识符号、注释等组成。
(一)一级类目的划分与标识
一级类目是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根据高等学校档案产生的领域范畴,结合档案记述的内容性质,确定为十个一级类目,其名称、标识符号和主要内容如下:
DQ 党群 主要包括学校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XZ 行政 主要包括行政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开发、基建、设备、外事、财务等部门除外)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JX 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KY 科学研究 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CP 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科技开发管理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JJ 基本建设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SB 仪器设备 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和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管理使用、维 修改造、申请报废等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CB 出版 主要包括出版工作管理和出版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WS 外事 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CK 财会 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级类目的标识,采用类目名称主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XZ”即“Xing Zheng”(行政)的简称。
(二)二级类目的设置和标识
二级类目是对上级类目的细分。细分的标准是根据该类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内容性质,进行设置。设置的标准,在大原则统一的情况下,各校可视具体情况对随机类目进行选择。例如:科学研究的二级类目,本法只规定按学科或专业或项目设置,具体到一个档案馆(室)如何选择,由各校自定。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的二级类目设置,亦依此办法处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级类目的标识,采用“双位制”。如:“综合”为“11”,其余二级类目依次层累为12、13……99,但10、20……等带“0”的数字不用。
(三)三级类目的扩展和标识
在二级类目确定的设置原则、范围、方法的基础上,由各校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决定是否扩展三级类目,其标识方法与符号和二级类目相同。
四、档号的编制
(一)档号:是存取档案的代号,排架的依据。必须反映高等学校档案的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
(二)档号编制的原则:必须符合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的要求,即同一档案部门内的档案不得重号;方便插卷,使其有充分扩展的余地;不能随意变动;能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发挥排架、检索的双向功能。
(三)档号结构、模式和标识:
1.档号包括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三个部分。
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类号是档号的主体,一般由一、二级类目代号组成,也可仅由一级类目组成。少数扩展到三级类目者,还应把三级类目代号包括进去。分类号究竟包含几级类目,由各校自行掌握。比如:“党委会议记录”的分类号,由一级类目组成者为“DQ”;由二级类目组成者为“DQ11”;由三级类目组成者为“DQ11ⅹⅹ”。案卷号同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按所选择的分类号中最下位类顺序编码。由于案卷数量不同,案卷号可不限级数。
2.档号的模式。
本法规定为: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
对于库藏有多个全宗的院校,原则上应在年度号前加全宗号。标识到文件级的,还应在案卷号后面加件号。
3.档号的标识。
采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制。全宗号、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件号之间,用连接符号“一”连结。例如:1990年内容是学籍管理的第23号卷的档案,可标为:1990一JXl4一23。
(四)档案的实体排架问题:
从维护档案的整体性和方便查找考虑,可不考虑保管期限。但编定档号前,在不影响案卷之间有机联系的前提下,可将永久、长期排在前面。本法规定的档号模式属分段开放型编号方法,各校在按档号排架时,可根据案卷数量、自身条件,既可按一级类目—年代纵向排列,也可按年度一类目横向排列。
五、关于实体分类中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声像载体档案
声像载体档案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带、录相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与纸质载体的文件材料同为高等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化教学的普及,管理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其数量越来越多,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从当前高校声像载体档案归档的内容看,基本不超出十个一级类目的范围,故暂不将它与十个一级类目井列,但由于载体和幅面尺寸(类型)不同,保管要求不同,拟作特殊处理:按载体类型分别单独编号排架,同时注明与相应载体档案的参照号。其编号模式为:
年度号 + 声像档案代号(SX)+ 载体代号(代码)+ 保管单位号
保管单位是声像档案最低限度的数量词,可以是卷、册、盒,也可以是张、件。
例如:某中央领导同志1990年来校视察,照片册序号是23,录像带序号是102,则可分别标引为:1990—SX12—23 ;1990—SX13—102 ;CB15音像出版类档案中的声像载体材料,亦依此办法处理。
(二)关于教学类档案类目的划分
教学类档案是高校档案中数量最多的一部分。考虑到不同规模、类型学校的差异性,为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管理、利用,在二级类目的设置上采用了二种分类方案,供各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一个学校只能选一种,并保持稳定。
(三)关于外事档案问题
外事档案有其特殊形成规律,而且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他九个一级类目都包含有涉外内容,从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和查找利用方便考虑,将各种涉外文件材料集中起来,单独设立了“外事”一级类目。其中考虑到国际合作与会议、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档案数量较多,价值和重要程度较高,有其特殊性,在二级类目中增设了“国际合作与会议”、“外国留学生工作”。
(四)关于纳入管理的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
按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组通字〔1991〕13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办理,本法不另作规定。
(五)关于人物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和其他特殊类型的档案的列类问题:由各校根据本法的上述原则、内容、方法自行决定。
第二章 主 表
DQ 党群
11 党务综合
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综合材料入此。
12 纪检
13 组织
14 宣传教育
15 统战
民主党派材料入此。
16 工会
妇女工作材料入此。
17 团委
学生社团材料入此。
XZ 行政
11 综合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系、所等单位综合材料入此。
12 人事
师资培养材料入此。
13 监察审计
14 武装保卫
15 总务
16 档案、图书、文博
JX 教学工作
11 综合
学生运动会、教学评估、优秀教学评奖材料入此。
12 学科与实验室建设
专业设置入此。
13 招生
14 学籍管理
学生奖惩材料入此。
15 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
16 学位
17 毕业生
毕业生信息反馈工作入此。
18 教材
注:此类二级类目的划分,也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11 综合
12 研究生教育
13 全日制本、专科教育
14 成人教育
KY 科学研究
11 综合
科研经费管理、学术活动材料入此。
[12]按学科或专业或项目设置类目
CP 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
11 综合
[12]按产品种类或项目设置类目
JJ 基本建设
11 综合
[12]按单项工程设置类目
SB 仪器设备
11 综合
[12]按仪器设备种类或型号设置类目
CB 出版
11 综合
12 报纸
13 刊物
14 书稿
15 音像
WS 外事
11 综合
12 出国(境)
国际合作与会议材料入WSl4。
13 来校
外国留学生工作材料入WS15。国际合作与会议材料入WS11。
14 国际合作与会议
15外国留学生工作
CK 财会
11 综合
12 会计报表
13 会计账簿
14 会计凭证
15 工资清册
奖金、助学金入此。
注:“[]”代表随机符号
附:
SX 声像
12 照片
13 录音带
14 录像带
15 幻灯片
16 磁盘
17 影视胶片
18 缩微胶片
19光盘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三路268号
(029)85610683 85610685 85610689
029-856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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